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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新生收缴医疗保险费的说明
2011-07-09     (阅读次数)

我院于2009年开始为我院在校大学生办理了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8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0元。以上费用我院以一次性趸交4年的方式缴纳。(如遇政策调整,根据最新文件执行)附文件: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诚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2.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

3.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沈阳市财政局和沈阳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4〕53号);

4.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收缴大学生大额补充保险费的通知》;

5.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2〕105号);

6. 《关于将白血病等六种疾病试行在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中建立大病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2〕138)号。

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收缴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文件.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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