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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招生信息(四):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2-06-03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刑警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刑警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安专业招生工作。

第三条  刑警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简称刑警学院;英文名称为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缩写为CIPUC。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175。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七条  办学地点:

(一)塔湾街校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二)白山路校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4号。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及以上。

第九条  刑警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48年5月。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扩建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为我国第一所开展公安本科学历教育的公安院校,逐渐形成了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办学模式,构建了具有鲜明公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设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3个一级学科,法医学1个二级学科,警务、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4个专业学位授权点。其中,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入选“辽宁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警犬技术7个专业是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校74年来,学校先后为全国政法公安机关培养输送了18万余名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专门技术人才,为公安事业发展和平安中国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中国刑警的最高学府”“东方福尔摩斯的摇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刑警学院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和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  刑警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刑警学院纪检监察处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刑警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10个。分别是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均为公安专业。

第十四条  刑警学院严格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根据各省级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国家移民管理机构等垂直管理部门,商请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审批核定的由学校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服务面向、历年生源状况等因素,统筹编制面向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和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分省(区、市)公安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刑警学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适当向尚未开办公安院校或尚未开展本科层次公安教育的省(区、市)倾斜,适当向艰苦边远省(区)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六条  刑警学院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公安部、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考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和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七条  报考刑警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八条  报考刑警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报考刑警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二十三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  报考刑警学院公安专业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班招生计划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  刑警学院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二十六条  刑警学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如下:

(一)报考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需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报考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需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投档成绩需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 刑警学院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二十八条  刑警学院对于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刑警学院对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录取规则及确定专业方法与前款规定一致。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应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并且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

第三十条  刑警学院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三十一条  刑警学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含)。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三十二条  刑警学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市)的录取规则如下:

(一)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考生须满足本年度学校相关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执行相关省(市)招生有关规定。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三十三条  刑警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四条  刑警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就业网进行公示。


   

   
第七章  入学复查      

   

第三十五条  刑警学院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六条  刑警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刑警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报考铁路公安机关职位;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限报考移民管理机构职位。

招警统一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公安专业毕业生,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铁路公安机关;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移民管理机构。


   

   
第九章  收、退费及资助政策说明      

   

第三十八条  刑警学院学费收费标准为: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7个专业4800元/年,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3个专业52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不予注册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还剩余学费及住宿费。

第四十条  刑警学院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建有一整套帮扶贫困学生的制度和措施,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以及来自社会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在校内还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校即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经过学校困难等级认定后,每年人均可获得国家助学金3300元,学习、表现优秀者还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每人5000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刑警学院本科生学习地点:

(一)一年级本科新生在塔湾街校区学习。

(二)二年级至四年级本科学生学习地点根据校区资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  刑警学院公安专业本科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刑警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处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学校纪检监察处联系电话:024-86982954。

第四十四条  刑警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招生咨询电话:024-86982243(兼传真);

(二)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sb@cipuc.edu.cn;

(三)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邮编110854;

(四)学校官网:http://www.cipuc.edu.cn

(五)学校招生就业网:http://zsjy.cipuc.edu.cn

(六)学校官方微信公众账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七)学校招生办微信小程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办。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刑警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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